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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录用你,但做这个工作要扛机器、拍片子,你5年内不能要孩子。”刚毕业的新闻学研究生张纯在面试西部某省级中医院宣传部的一份工作时被如此要求。
“这简直就是就业歧视、生育歧视!”张纯气愤地说,招聘时用人单位还曾明确表示想招男生,“但当时没人报名,不得不录取我”。
时值毕业季,不少应届毕业女生有与张纯类似的经历。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直指就业歧视中的种种现象,通知明确要求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性别优先,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今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尚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界定和具体歧视行为的列举。”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上述通知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行为,通过列举“六不得”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尤其是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对现行法律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将有助于缓解当前基于婚育状况的就业歧视。
“女同学面试几乎都会被问到婚育问题”
“你结婚了吗?有没有男朋友?近期打不打算要小孩?”
“2018年我换工作的时候,面试了5家单位,每次都会被问到这些问题。有3家单位表示如果要小孩,就会拒绝我。”余羽在职场打拼了9年,对这样的遭遇并不陌生,30岁还没有婚育的她对此感到尴尬而无奈。
余羽坦言,在面试中遇到这些问题,会感觉在求职的竞争中被附加了更多条件,“有的女生面试时各方面都符合要求,但最终公司人事回复,综合考虑及风险评估后不合适,问题多出现在婚育状况上”。
已经入职的女性也遭受生育问题困扰。近日,河北传媒学院内部制定的《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该文件提到,女职工怀孕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此规定一出,广受质疑,舆论认为该文件侵犯了职工的生育权,违反了相关法律。6月29日,河北传媒学院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学校已撤销了上述规定。
已婚未育女青年更易遭受就业歧视
36岁的金鑫说,在她面试的近10家单位中,有接近一半是因为她已婚未育而拒绝了她。“我真想当面告诉面试官,现在不允许问这个问题了!”说起求职经历,金鑫一肚子委屈。
2017年,智联招聘针对全国近13万名职场人士开展的调查显示,22%的受访女性认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比受访男性高出近8%。这份《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指出,在这些深刻感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群体中,25~35岁是个体事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生育高峰期,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最为明显。已婚无子女的女性面临生育的“风险”,更易遭受就业性别歧视。
事实上,《通知》除了要求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外,还明确建立健全女性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机制。
在刘小楠看来,促进平等、消除歧视已成为党和政府近几年来持续关注的议题。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2017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就业要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消除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
解决女性就业生育歧视需要破除多道门槛
从事过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金鑫说,“现在的企业非常现实,请一个人要花人力成本和培养成本。如果她怀孕了,少则4个月多则大半年会空一个岗位,工作没有办法进行,人力成本也不会降低。”
“出于工作稳定性考虑,这些问题我们都会问。”一位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社会招聘的本质是获得既成劳动力,要尽量避免人员浪费。如果一个女职员招进来马上怀孕,或者已经怀孕了,企业会进行更多考量。
刘小楠认为这些不能成为女性就业受阻的缘由,解决女性就业中的生育歧视需要破除多道门槛。她举了一个例子,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普遍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但是,很多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明确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以至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未生育或可能生育二孩的城镇女性。
刘小楠认为,女性个体的“生育成本”应由“社会整体”来补偿,包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男性来共同分担。“禁止性别歧视、婚育歧视是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中国国内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无可置疑的。”刘小楠说。
刘小楠介绍,按照九部门的《通知》要求,可以通过畅通窗口来访接待、建立三条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并且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通过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罚款,并把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这些举措有利于对用人单位形成引导、教育和威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年底增设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通知》也要求,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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